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辖终字第0035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南通启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启东市汇龙镇人民中路68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江苏扬子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云飞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许昌路1212号504室H。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江苏国之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
上诉人南通启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海云飞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2015)张民初字第00763-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不存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请求撤销原裁定,并将本案移送至上诉人所在地法院即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案涉工程项目地点位于张家港市境内,原审法院受理本案并无不当。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是否存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系案件实体审理内容,在管辖权异议阶段人民法院不予理涉。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顾平
代理审判员裘实
代理审判员*斌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沈华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