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云飞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云飞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云0111民初3921号
起诉人:上海云飞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许昌路1212号504室H
法定代表人:***
起诉人上海云飞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递交诉状,以江苏启安建设集团第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启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为被告,请求法院判决:1、被告支付工程款759111.2元;2、被告支付自2014年1月10日起至工程款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计算的资金占用利息,暂计算至2019年3月25日为237092元(以上诉请共计996203.2元);3、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经本院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力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本案中,从起诉人上海云飞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依据其与江苏启安建设集团第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防水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及《防水工程分包合同补充协议》,主张被起诉人支付工程款及利息的诉讼请求来看,可以确认本案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因工程地位于昆明呈贡区螺蛳湾国际商贸城小商品加工基地19栋,不在我院辖区,故我院对该案无管辖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上海云飞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至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