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盛达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海南益颐昕实业有限公司东方分公司、海南盛达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海南省东方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琼9007民初2067号 原告:海南益颐昕实业有限公司东方分公司,住所地海南省东方市八所镇******旱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90075839010107。 负责人:**涨。 委托诉讼代理人:***,东方市148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海南盛达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白龙南路33号盛***A栋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000708859013Y。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瀛泰(海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0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六弓乡企事业单位中学。 原告海南益颐昕实业有限公司东方分公司与被告海南盛达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芳 书记员**奎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五十七条下列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 (一)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 (二)发回重审的; (三)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 (四)适用审判监督程序的; (五)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六)第三人起诉请求改变或者撤销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 (七)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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