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琼01执24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珠海横琴一***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6号105室-28747(集中办公区)。
执行事务合伙人:广州市俊范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海南**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白龙南路33号盛***A栋5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案由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4月2日作出的(2020)琼执11号执行裁定书指令执行,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琼民初1号民事判决书及权利人的申请,于5月11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珠海横琴一***投资合伙企业(以下简称“一***企业”)与被执行人海南**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另申请执行人一***企业已于5月6日向本院递交了撤回执行申请书和解除冻结申请书。
本院认为,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一***企业以其与被执行人**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提出的撤回强制执行申请,并申请解除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琼财保22号民事裁定书中冻结的五项股权,是申请执行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本院已于5月13日向协助执行单位送达了执行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解除冻结诉前保全的五项股权,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现本案应裁定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对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琼民初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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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唯一码
审 判 长 何 芳
审 判 员 唐 平
审 判 员 苏 铭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撰稿:***对:***印刷:***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年5月20日印制
(共印8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