菠海横琴一某某投资合伙企业与海南盛达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琼执11号
申请执行人:珠海横琴一***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6号105室-28747(集中办公区)。
执行事务合伙人:广州市俊范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海南盛达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白龙南路33号盛***A栋5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珠海横琴一***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被执行人海南盛达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7日立案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高级人民法院对本院及下级人民法院的执行案件,认为需要指定执行的,可以裁定指定执行。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为便于执行,将本案指定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终1193号民事判决和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琼民初1号民事判决由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秋
审 判 员 余 江
二○二○年四月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适用本案的法律条文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