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琼0106民初1619号之一
原告:海南三叶制药厂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口市海垦路。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海南大华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海南大华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南盛达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口市美兰区白龙南路。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海南瑞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海南瑞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海南玖九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口市海垦路。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海南大华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该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海南三叶制药厂有限公司与被告海南盛达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及第三人海南玖九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立案。原告海南三叶制药厂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海南三叶制药厂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6592.79元,减半收取13296.40元,由原告海南三叶制药厂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李 芳
人民陪审员 黄 勇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陈家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