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琼01民终495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海南**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口市白龙南路33号盛***A栋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000708859013Y。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嫡,海南云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海南云联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海口得来斯移动板房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口市秀英区南海大道328-34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100069668068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海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海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海南**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海口得来斯移动板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得来斯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2018)琼0108民初159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公司于2019年10月22日以该司与得来斯公司的17宗租赁合同纠纷系列案(含此案)已达成调解并已履行完毕为由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因**公司和得来斯公司双方在另案中已达成了调解协议,且**公司已履行完包括本案在内的所有债务。根据双方达成的调解协议,**公司现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海南**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海南**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韩 芬
审判员 周 玲
二〇一九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 高 攀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