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盛达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海南某某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海口得来斯移动板房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琼01民终495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海南**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口市白龙南路33号盛***A栋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000708859013Y。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嫡,海南云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海南云联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海口得来斯移动板房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口市秀英区南海大道328-34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100069668068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海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海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海南**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海口得来斯移动板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得来斯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2018)琼0108民初159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公司于2019年10月22日以该司与得来斯公司的17宗租赁合同纠纷系列案(含此案)已达成调解并已履行完毕为由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因**公司和得来斯公司双方在另案中已达成了调解协议,且**公司已履行完包括本案在内的所有债务。根据双方达成的调解协议,**公司现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海南**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海南**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韩 芬 审判员  周 玲 二〇一九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  高 攀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