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澄迈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琼9023民初1372号
原告:***,男,1966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海南大兴天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0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海口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告:海南盛达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白龙南路33号盛达嘉苑A栋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000708859013Y。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海南盛达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2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院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650.00元,减半收取计2825.00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吴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