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黄龙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陕0631民初233号
原告:江苏金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南京市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将军大道100号。
法定代表人:徐兵,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伏霖,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国润天能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89号华贸商务楼15号楼106室。
法定代表人:薛明明,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守专,男,汉族,户籍所在地内蒙古呼伦贝尔市,系北京国润天能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务经理。
原告江苏金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国润天能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0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且争议标的较大,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七)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杨武生
审判员王艳萍
人民陪审员米根成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董丽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