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金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金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江苏孟弗斯新能源工程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苏09执124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苏金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江苏孟弗斯新能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盐都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江苏金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孟弗斯新能源工程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执行依据是枣庄仲裁委员会(2018)枣仲裁字第659号裁决,执行内容为:(一)江苏孟弗斯新能源工程有限公司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江苏金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货款5600000元及违约金(以2100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12月5日开始至2018年4月16日止;以490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4月17日开始至2018年7月28日止;以560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7月29日开始计算至清偿完毕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二)对江苏金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仲裁请求,不予支持;(三)仲裁费45550元,由江苏金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担1142元,江苏孟弗斯新能源工程有限公司承担44408元。江苏金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将仲裁费预交,江苏孟弗斯新能源工程有限公司随支付货款时将应承担的仲裁费一次性支付给江苏金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职权查询了被执行人江苏孟弗斯新能源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股权登记、车辆登记、不动产登记等财产信息,在(2018)苏09执672号案件中也实地调查了江苏孟弗斯新能源工程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已经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江苏金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再申请恢复执行。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杨汉勇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陈峰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