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金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大生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与北京国润天能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江苏金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黄龙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陕0631民初60号
原告江苏大生电气工程有限公司诉与被告江苏金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北京国润天能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且系自愿,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大生电气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9867元,减半收取24933.5元,由原告江苏大生电气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杨 武 生
书 记 员 林 陈 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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