诏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闽0624民初256号
原告江苏大生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金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电投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5日立案。原告江苏大生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江苏大生电气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属于处分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苏大生电气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9594元,减半收取4797元,由江苏大生电气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张立和
法官助理 林伊婷
书 记 员 李弼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