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15民初7727号
原告: 中电新源(北京)电力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齐健,执行董事。
被告:中电新源智能电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空港工业园华商路以南。
法定代表人:陶凤鸣,总经理。
被告:江苏金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开发区将军大道100号。
法定代表人:贺安鹰,董事长。
被告:**,男,1975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鼓楼区。
在审理原告中电新源(北京)电力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中电新源智能电网科技有限公司、江苏金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中,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的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电新源(北京)电力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 003元,由原告中电新源(北京)电力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刘虎成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赵家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