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金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中电新源(北京)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与**等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15民初7727号

原告: 中电新源(北京)电力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齐健,执行董事。

被告:中电新源智能电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空港工业园华商路以南。

法定代表人:陶凤鸣,总经理。

被告:江苏金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开发区将军大道100号。

法定代表人:贺安鹰,董事长。

被告:**,男,1975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鼓楼区。

在审理原告中电新源(北京)电力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中电新源智能电网科技有限公司、江苏金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中,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的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电新源(北京)电力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 003元,由原告中电新源(北京)电力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刘虎成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赵家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