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 西 省 黄 龙 县 人 民 法 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陕0631执6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苏金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址南京市。
法定代表人:贺安鹰,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胡伏霖,系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姣姣,女,1990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址南京市建邺区,系该公司法务。
被执行人:北京国润天能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址北京市通州区。
法定代表人:薛明明,系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江苏金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北京国润天能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陕西省黄龙县人民法院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陕0631民初233号民事判决书,于2020年7月2日申请强制执行。立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北京国润天能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支付欠款7453979.15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该义务。
查明:本院在执行中,通过网络查询系统和实地调查金融、房屋、车辆管理等部门的方式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查明,被执行人北京国润天能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陕西黄龙龙润新能源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有价值2000万元的股权,已冻结。
除此之外,均未查到可供执行的财产,将查证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法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北京国润天能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采取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和限制高消费名单等措施,经本院穷尽执行措施仍未能实现申请执行人的债权,本案暂时无法执行。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北京国润天能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陕0631执63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持本裁定书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朋 礼 奎
审 判 员 王 晓 清
审 判 员 吴 岗 峰
二0二0年十一月三日
书 记 员 曹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