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华能电力开关有限公司

徐州市华能电力开关有限公司、天津健威泽节能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苏0305执1582号
申请执行人徐州市华能电力开关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健威泽节能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9日作出的(2020)苏0305民初322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6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天津健威泽节能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给付人民币365506元。被执行人依法应承担执行费5383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如下积极措施:1、本院通过“总对总”、“点对点”执行系统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不动产、股权、车辆、证券信息等进行查询。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未有其他大额存款、股权、证券等信息;2、本院向被执行人邮寄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限制高消费令、执行决定书,被执行人未申报也未实际履行;3、2021年6月28日被执行人天津健威泽节能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主动申报了其名下所有财产,因双方于2021年7月19日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不要求对被执行人申报的财产采取措施。4、经本院再次通过“点对点”、“总对总”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工商、债券等信息进行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未有其他大额存款、不动产、股权、证券等信息;5、因被执行人天津健威泽节能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本院已将其纳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限制高消费名单。6、经约谈申请执行人,其同意将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执行过程中已执行到位0元,未执行到位365506元。因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将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审判员***审判员***
书记员*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