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苏0311执1537号徐州市华能电力开关有限公司与徐州能宇新能源有限公司、徐州安能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311执1537号
申请执行人:徐州市华能电力开关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工业园区温州大道北。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徐州能宇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凤凰山庄95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徐州安能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淮海食品城会展路262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徐州市华能电力开关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徐州能宇新能源有限公司、徐州安能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苏0311民初499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该判决书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50000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5月25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财产信息显示,其在房产部门无房产登记,车辆管理部门无车辆登记,本院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暂无财产可供执行。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所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财产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黄 景
审判员 王 平
审判员 孙 通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