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2016)鲁0112执2628号
本院执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历城支行与***、山东三龙智能技术有限公司、荣柏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荣柏霏不服本院(2015)历城商初字第265号民事判决书,向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9月15日作出(2017)鲁01民申33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提审,同时中止本案执行依据的执行。经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于2018年8月6日作出(2018)鲁01民再13号民事判决,判决撤销本院(2015)历城商初字第265号民事判决,并驳回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历城支行的诉讼请求。本院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经合议庭合议,本案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6)鲁0112执262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承兵
审判员 崔得原
审判员 许 静
书记员 朱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