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三龙智能技术有限公司

**与山东三龙智能技术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与山东三龙智能技术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592
      发布日期:2015-11-10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槐执字第592-1号
申请执行人**,女,1991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诸城市。
被执行人山东三龙智能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山东三龙智能技术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4日作出的(2014)槐民初字第97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5月29日立案执行。
本院立案执行后,被执行人履行了部分债务,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2015)槐执字第592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申请执行人可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高千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