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佳华时代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金华市巨龙玻璃科技有限公司与浙江佳华时代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浙0702民初11415号
原告:金华市巨龙玻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华市婺城区临江工业园区(白龙桥镇湖家)。
法定代表人:来优,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泽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佳华时代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康市飞凤路59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金华市巨龙玻璃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佳华时代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0日立案。原告金华市巨龙玻璃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金华市巨龙玻璃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643元(已减半),由原告金华市巨龙玻璃科技有限公司承担(已交纳)。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