穆棱市旭升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穆棱市联兴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与穆棱市旭升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穆棱市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办公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穆棱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穆民初字第311号
原告穆棱市联兴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穆棱市八面通镇农拥委,组织机构代码32585757-1。
法定代表人***,女,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1956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黑龙江省穆棱市。
被告穆棱市旭升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穆棱市八面通镇和平街一中附近,组织机构代码66387279-0。
法定代表人***,男,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黑龙江九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穆棱市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办公室,住所地黑龙江省穆棱市长征路139号,组织机构代码68140082-6。
法定代表人***,男,主任。
委托代理人*加文,男,1973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黑龙江省穆棱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穆棱市联兴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穆棱市旭升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穆棱市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办公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穆棱市联兴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12月14日以原、被告需要时间重新核准房屋户数、重新组织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穆棱市联兴物业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穆棱市联兴物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42元,减半收取771元,由原告穆棱市联兴物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