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民终331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神来建筑器材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北七家镇八仙庄村北。
法定代表人:何义贤,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俊英,北京护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定州市进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定州市领秀城5号楼。
法定代表人:马淑明,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 黎坤,男,1974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高碑店市。
上诉人北京神来建筑器材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神来公司)与被上诉人定州市进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进兴公司)、黎坤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2019)京0114民初156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时黎坤的委托手续不符合法律规定,其无权代理进兴公司接受诉讼材料并出庭应诉。一审法院未合法传唤进兴公司参加诉讼,剥夺了进兴公司的辩论权,诉讼程序违法,判决结果依据不足。另,因黎坤认可部分租赁物丢失,丢失的租赁物是否应当持续计算租金以及租金的结算等问题,一审法院应当对相关事实查明后再依法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2019)京0114民初1564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北京神来建筑器材租赁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2 171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李晓龙
审 判 员 张永钢
审 判 员 丁少芃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法 官 助 理 姜 斐
法 官 助 理 鞠 伟
书 记 员 郭孟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