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州市进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神来建筑器材租赁有限公司与某某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民终331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神来建筑器材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北七家镇八仙庄村北。

法定代表人:何义贤,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俊英,北京护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定州市进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定州市领秀城5号楼。

法定代表人:马淑明,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 黎坤,男,1974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高碑店市。

上诉人北京神来建筑器材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神来公司)与被上诉人定州市进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进兴公司)、黎坤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2019)京0114民初156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时黎坤的委托手续不符合法律规定,其无权代理进兴公司接受诉讼材料并出庭应诉。一审法院未合法传唤进兴公司参加诉讼,剥夺了进兴公司的辩论权,诉讼程序违法,判决结果依据不足。另,因黎坤认可部分租赁物丢失,丢失的租赁物是否应当持续计算租金以及租金的结算等问题,一审法院应当对相关事实查明后再依法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2019)京0114民初1564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北京神来建筑器材租赁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2 171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李晓龙
审  判  员   张永钢
审  判  员   丁少芃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法 官 助 理   姜 斐
法 官 助 理   鞠 伟
书  记  员   郭孟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