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执行通知书
(2019)冀06执恢11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北京大龙鸿运商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定州市进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南充市荣恒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杨小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申请执行人与定州市进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南充市荣恒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杨小荣协商,申请执行人北京大龙鸿运商贸有限公司与杨小荣于2019年11月7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执行和解协议主要条款约定:一、自2019年11月7日起,杨小荣支付给北京大龙鸿运商贸有限公司欠款790万元(七百九十万元),此款为还款总额,自今日起不再以此数额计算利息。二、杨小荣分五期付清790万元欠款,自2019年11月7日起,每年12月30日前最低还款150万元,至2023年12月30日前还清余款。三、杨小荣履行该协议全部款项后此案视为执行完毕,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作结案处理。四、如果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还款,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北京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7月28日作出的(2016)京仲裁字第0985号裁决书的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近期执行工作相关问题的通知》的相关规定,本案终结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