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803民初949号
原告:定州市进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定州市领秀城5号楼。
法定代表人:马淑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冲,男,该公司行政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彦友,河北滦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承德市龙乡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承德市双桥区美丰街77号。
法定代表人:刘搏心,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岩,男,该公司办公室主任。
被告:承德龙乡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承德市双桥区美丰街77号。
法定代表人:徐岩,经理。
原告定州市进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承德市龙乡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德龙乡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7日立案。原告定州市进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承德龙乡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定州市进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定州市进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承德龙乡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审 判 长 王 楠
人民陪审员 谢胜发
人民陪审员 董贵森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李 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