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冀0803民初1685号
原告:定州市进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定州市领秀城5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82575505552D。
法定代表人:马淑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彦友,河北滦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2年9月19日出生,满族,住河北省承德市隆化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国兴,河北律英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定州市进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定州市进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讼代理人高彦友、被告***及诉讼代理人张国兴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事实认定
仲裁情况、诉讼请求:
一、***的仲裁请求:***于2021年5月13日向承德市双滦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申请仲裁,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给付拖欠的2016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的工资136000元。
二、劳动仲裁结果:承德市双滦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于2021年6月15日作出双滦劳人仲案字(2021)第175号仲裁裁决书,裁决:被申请人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一次性给付申请人工资款人民币壹拾叁万陆仟元整(¥136000.00)。
三、定州市进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原被告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2、依法判令原告不予支付被告工资款136000.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以下是双方没有争议的事项,本院认定如下:
定州市进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系承德市双滦区龙乡CBD广场工程合法施工单位。该公司法定代表人马淑明于2013年8月22日签署授权委托书,委托康春林为承德市双滦区龙乡CBD广场工程的代理。授权康春林代表公司洽谈、投标、签订合同、组织和管理施工、签收工程款等。2016年1月1日,康春林通过李高枫招用***在此工程中从事看门工作,康春林已支付***8000元工资。
以下是双方有争议的事项,本院认定如下:
一、关于***看门截止时间。原告主张被告看门至2017年年底,但未提供相关证据。被告主张看门截止2019年12月31日,提供仲裁庭审时出庭证人焦某证言证实其看门到2020年6、7月,故本院采信被告的主张,即***看门时间截止2019年12月31日,总计48个月。
二、关于被告的月工资标准。原告表示对被告的工资标准不知情,被告主张其月工资3000元,本院认为该标准符合本地同期同行业标准,故本院支持***月工资3000元。
三、关于工资给付主体。原告主张由康春林个人支付,理由是康春林系该工程实际施工人;被告主张由原告支付工资;本院认为,原告法定代表人向康春林出具授权委托书后,康春林在授权范围内进行的与该工程相关的行为,均代表了原告,故康春林通过李高枫招用被告在该工程现场从事看门工作,原被告即建立了劳动关系,原告应向被告支付工资。
裁判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驳回原告定州市进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二、原告定州市进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拖欠被告***的工资136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定州市进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麻春玲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张春杰
书 记 员 胡 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