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节能开发投资有限公司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西安解放路支行与被告陕西正康医药化工有限公司、被告陕西省节能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5)新民初字第2487号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西安解放路支行,住所地西安市尚勤路277号。
负责人**,行长。
委托代理人**,该行职员。
被告陕西正康医药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西高新二路18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陕西省节能开发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南二环东段39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西安解放路支行与被告陕西正康医药化工有限公司、被告陕西省节能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西安解放路支行于2005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西安解放路支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08元由被告陕西正康医药化工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〇五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