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夏筑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华夏筑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夏津德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夏津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鲁1427执60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华夏筑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夏津县。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被执行人:夏津德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夏津县。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本院在依法执行华夏筑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夏津德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夏津德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在规定期限内履行法定给付义务且名下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夏津德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16×××80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2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二〇一九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