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夏筑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夏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427民初1677号 原告: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夏津县城北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特别授权):***,山东山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70年6月8日出生,住山东省夏津县。 原告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与本院受理的(2022)鲁1427民初1713号案件系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均不服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同一裁决,向我院起诉的,应当并案审理。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6号)第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2022)鲁1427民初1713号案件审理。 案件受理费5元,退还原告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审 判 员  傅 雁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