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夏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427民初1960号
原告:***,男,1975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德州市夏津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勤正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男,1976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德州市夏津县。
被告: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夏津县城北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提交不交诉讼费申请书。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