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化元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怀化元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怀化市鹤城区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湘12执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怀化元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怀化市鹤城区人民东路。组织机构代码56354251-6。
法定代表人:***,元泰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湖南中银(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男,1962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高淳县,系元泰公司股东。
被执行人:怀化市鹤城区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怀化市鹤城区金海路152号。
法定代表人:贺康,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怀化元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怀化市鹤城区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怀化市鹤城区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怀化市鹤城区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在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的存款2000万元或查封其名下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