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最高法民申543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怀化元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东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中银(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怀化市鹤城区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金海路152号。
法定代表人:贺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宇,湖南宏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世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怀化元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怀化市鹤城区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湘民终2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怀化元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怀化元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怀化元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奚向阳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盛强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