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04民初17858号
原告:巩义市***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巩义市大峪沟镇柏林村七大路8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永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港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龙吴路587弄28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巩义市***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港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9日立案。案件审理中,原告巩义市***物流有限公司以当事人已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巩义市***物流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巩义市***物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免于收取。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