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港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巩义市***物流有限公司与上海港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04民初17858号 原告:巩义市***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巩义市大峪沟镇柏林村七大路8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永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港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龙吴路587弄28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巩义市***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港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9日立案。案件审理中,原告巩义市***物流有限公司以当事人已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巩义市***物流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巩义市***物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免于收取。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