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建工机械施工有限公司

武汉军涛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与湖北省建工机械施工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鄂0192民初4436号
原告:武汉军涛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东山村东山头**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振,湖北谦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省建工机械施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民主路**。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70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红安县,
原告武汉军涛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北省建工机械施工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7日立案。2019年10月15日,原告武汉军涛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武汉军涛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900元,由原告武汉军涛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