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建工机械施工有限公司

某某、宝业湖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鄂01民终7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建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宝业湖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中南二路8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省建工机械施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民主路***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宝业湖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湖北省建工机械施工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2017)鄂0106民初65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18年5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负担,予以免收。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