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昭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桂1121民初747号
原告:广西贺州市福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121MA5KE5T41G。住所地:广西昭平县***天然街二组。
法定代表人:***,自然人独资经营者。
被申请人:广西贺州市联合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100737639677C。住所地:贺州市建设西路(八步电影院旁边)。
法定代表人:***,副董事长。
被申请人:***,男,1968年8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广西合浦县。
原告广西贺州市福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广西贺州市联合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0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在诉讼过程中已给付了货款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西贺州市福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340元,减半收取2,67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