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化县顺风爆破有限公司

某某与开化县顺风爆破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衢民初字第113号
原告:***(身份证号码330821196004155220)。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衢州市平治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洪璐,衢州市平治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开化县顺风爆破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开化县城关镇桃溪路68号。
法定代表人:项飞,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詹丽霞,浙江三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汪雪飞,浙江三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开化县顺风爆破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诉讼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因证据原因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伟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