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化县顺风爆破有限公司

开化根土建材有限公司、开化县顺风爆破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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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824民初2967号
原告:开化根土建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24MA29UBRN28,住所地:浙江省开化县华埠镇华盛路********。
法定代表人:方根土,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顺才,开化县钱江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开化县顺风爆破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24757085771F,住所,住所地:浙江省开化县华埠镇芹阳办事处临湖路**/span>
法定代表人:项飞,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洪军森,男,汉族,1982年3月26日出生),浙江省开化县人,住浙江省开化县。
原告开化根土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开化县顺风爆破有限公司、洪军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2日立案。原告开化根土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15日以与被告自行协商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开化根土建材有限公司自愿向法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开化县顺风爆破有限公司、洪军森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开化根土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455元,由原告开化根土建材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姚斐杰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徐巍芹
书记员王一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