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化县顺风爆破有限公司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浙0802执字第217号

申请执行人:开化县顺风爆破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化县。

法定代表人:项飞,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1974年6月7日。

被执行人:***,1963年5月26日。

被执行人:***,1973年9月24日。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开化县顺风爆破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追偿权纠纷【案号为(2016)浙0802执字217号】一案中,依法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签字确认。申请执行人未受偿金额为235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6)浙0802执字第21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姜春生

审 判 员 ***

代理审判员 ***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贺 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