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金菱制冷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金菱制冷工程有限公司与南宁市凯特嘉物资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0)绍诸商初字第1461号
原告:浙江金菱制冷工程有限公司。
市阮市镇。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何高峰、章炯,
被告:南宁市凯特嘉物资工贸有限公司。
族自治区南宁市东葛路73号银源综合楼1单元6层601号房。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金菱制冷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南宁
市凯特嘉物资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浙江
金菱制冷工程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期间内交纳诉讼费用,也未提
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
零七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〇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