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粤0303执1951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浙江金菱制冷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自然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0755937037M。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北京安理(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被执行人:深圳市宝能汽车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笋西社区宝安北路2008号深业物流大厦8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FBHY455。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宝能汽车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宝安北路2088号深业物流大厦100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EE7EF65。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浙江金菱制冷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宝能汽车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宝能汽车集团有限公司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粤03民终2475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深圳市宝能汽车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宝能汽车集团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向银行、国土、工商、证券、车管等相关部门调查,已冻结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处分的财产。另,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处分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暂无可供处分的财产。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或者其他符合恢复执行的条件),可以申请恢复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杨 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