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金菱制冷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9)绍诸商初字第3697号
原告绍兴市陈氏紧固件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马臻路196号。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浙江大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金菱制冷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阮市镇董公村。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绍兴市陈氏紧固件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金菱制冷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绍兴市陈氏紧固件有限公司于2009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绍兴市陈氏紧固件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被告已履行义务为由申请撤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绍兴市陈氏紧固件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依法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绍兴市陈氏紧固件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徐 雷 勇
二00九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方 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