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903民初761号
原告:舟山竹深小院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舟山市普陀区朱家尖街道南沙度假村3号。
法定代表人:章永久,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民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舟山旅游集团朱家尖旅游有限公司,住所地:舟山市普陀区朱家尖街道大洞岙。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舟山成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舟山市定海区临城街道陆公山张家22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舟山竹深小院酒店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舟山旅游集团朱家尖旅游有限公司、舟山成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恢复原状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8日立案受理后,原告舟山竹深小院酒店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浙江舟山旅游集团朱家尖旅游有限公司、舟山成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舟山竹深小院酒店有限公司的撤诉行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也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属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故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舟山竹深小院酒店有限公司撤回对浙江舟山旅游集团朱家尖旅游有限公司、舟山成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舟山竹深小院酒店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