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浙09执20号
申请执行人舟山华晟源投资有限公司(原舟山市定海区华晟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普陀区沈家门街道滨港西路58—62号3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902699516026J。
法定代表人虞赛红。
委托代理人胡学渊(特别授权),系申请执行人到位员工。
被执行人浙江半岛船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舟山市定海区环城街道盘峙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90276798296XD。
法定代表人王海凤。
被执行人任国定,男,1960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舟山市定海区。
被执行人王海凤,女,1962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舟山市定海区。
被执行人浙江盘峙船舶修造有限公司,住所地舟山市定海区环城街道盘峙东山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9021487245075。
法定代表人任国定。
关于申请执行人舟山华晟源投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半岛船舶有限公司、王海凤、任国定、浙江盘峙船舶修造有限公司商事仲裁执行一案,舟仲调字(2014)第70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舟山华晟源投资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本金和利息7213613元。被执行人依法应承担申请执行费63468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9年2月1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书、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信用风险惩戒提示等;并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及浙江法院执行办案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未查找到可执行财产信息;经本院调查核实被执行人提供的法人财产抵押清单属实,申请执行人知道抵押财产不足以清偿抵押权人的债权,所以无法对抵押财产进行处置。
因被执行人不能按执行通知书及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对抵押给申请人的属于被执行人任国定和王海凤所有的位于定海芙蓉洲路49、51、53号不动产依法进行了拍卖,拍卖所得价款6510000元(含属于承租人袁家叶所有的固定装修款106800元),扣除其他税费后,实际可用以分配的执行款为5822473元。根据申请人和被执行人同意,该可分配款首先用于清偿(2019)浙09执18号和(2019)浙09执19号执行案件的债务后,剩余价款2676759元扣除仲裁费34900元和申请执行费63468元,最后剩余的2578391元用于归还本执行案件的本金(5000000元),归还后尚欠本金2421609元。
另外,被执行人从2016年5月始至2019年6月先后用现金和该拍卖标的物的租金抵扣形式、合计还给申请执行人857500元(包括本次经袁家叶同意,从拍卖标的属于承租人袁家叶所有的固定装修款106800元中扣除50000元抵扣2019年第二季度的租金,该租金直接支付给申请执行人),经申请人和被执行人协商同意,该857500元作为支付(2019)浙09执20号执行案件的利息(2280000元),利息支付后,截止2019年6月15日尚欠利息1422500元。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进行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并表明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故本案已执行标的3435891元,未能执行的标的3844109元,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吴红伟
审 判 员 冷海波
审 判 员 肖太河
二〇一九年七月八日
代书记员 沈佳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