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浙0902执1024号
申请执行人舟山市中小企业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新城海天大道681号行政中心东1号楼,组织机构代码:742907082。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浙江半岛船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环南街道盘峙村,组织机构代码:76798296X。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女,1962年1月22日出生,住舟山市定海区。
被执行人**对,男,1957年4月14日出生,住舟山市定海区。
被执行人任国定,男,1960年6月13日出生,住舟山市定海区。
被执行人浙江盘峙船舶修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环南街道盘峙东山头,组织机构代码:148724507。
法定代表人任国定。
申请执行人舟山市中小企业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半岛船业有限公司、浙江盘峙船舶修造有限公司、**对、任国定、***追偿权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03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总额2015200。本院于2017年03月16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我院通过网络查控、传统查控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进行调查,查询被执行人除抵押财产外无财产可供执行,但抵押财产现处置存在一定障碍,现双方正在协商还款事议,申请人撤销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2017)浙0902执1024号案件终结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杰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