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1282民初7476号
原告:靖江市奥威船用阀门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27186702659,住所地江苏省靖江市孤山南路999号。
投资人:**。
被告:浙江盘峙船舶修造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9021487245075,住所地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环南街道盘峙东山头。
法定代表人:任国定。
被告:浙江半岛船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90276798296XD,住所地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环南街道盘峙村半岛路一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女,1962年1月22日生,汉族,住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
被告:任国定,男,1960年6月13日生,汉族,住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
原告靖江市奥威船用阀门厂与被告浙江盘峙船舶修造有限公司、浙江半岛船业有限公司、***、任国定为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9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靖江市奥威船用阀门厂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624元减半收取1812元、保全费1320元,均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严欢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