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盘峙船舶修造有限公司

江苏沃得起重机有限公司与浙江半岛船业有限公司、浙江盘峙船舶修造有限公司等定作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省镇*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苏11执恢3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苏沃得起重机有限公司,住所地*苏省。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浙*半岛船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省舟山市定海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浙*盘峙船舶修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浙*省舟山市定海区。
法定代表人任国定,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女,汉族,住浙*省舟山市定海区。
被执行人舟山市安达船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省舟山市定海区。
*苏沃得起重机有限公司与浙*半岛船业有限公司、浙*盘峙船舶修造有限公司、***、舟山市安达船务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镇商初字第3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浙*半岛船业有限公司、浙*盘峙船舶修造有限公司、***、舟山市安达船务有限公司均未依上述判决履行给付款义务,*苏沃得起重机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院立案执行。
执行中,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浙*半岛船业有限公司、浙*盘峙船舶修造有限公司、***、舟山市安达船务有限公司均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苏沃得起重机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销本次执行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6)苏11执恢30号执行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张镇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七日
书记员*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