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盘峙船舶修造有限公司

舟山华晟源投资有限公司(原舟山市定海区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浙江盘峙船舶修造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9)浙09执18号
关于舟山***投资有限公司(***市定海区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任国定、浙江盘峙船舶修造有限公司商事仲裁执行一案,舟仲调字(2014)第68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舟山***投资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1509693元,申请执行费17497元,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由于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申请拍卖抵押给申请人的属于任国定、***所有的位于定海芙蓉洲路49、51、53号不动产,本院依法定程序拍卖了该抵押物,成交价为6510000元(其中包含不属于房屋价值的固定装修价值106800元,该106800元属于承租方所有),该抵押房屋实际拍卖价值为6403200元,扣除卖方所交各项税费578227元、司法拍卖服务费2500元后,房屋实际拍卖款为5822473元。本执行案件应执行本金、利息、仲裁费、执行费等共计1572857元。执行款已从拍卖款中扣划了1572857元,除了申请执行费17497元外,已将1555360元划拨给了申请执行人,经申请执行人确认,该案已全额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本院执行的(2019)浙09执18号裁执行案件予以结案。
二〇一九年七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