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浙0902执2761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住所地杭州市开元路19-1号,组织机构代码:720083756。
法定代表人史杰文。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箴若,浙江元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天翔,浙江元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浙江盘峙船舶修造有限公司,住所地舟山市定海区环南街道盘峙东山头,组织机构代码:148724507。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60年6月13日出生,住舟山市定海区。
被执行人祁崇霄,男,1986年1月7日出生,住舟山市定海区。
申请执行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盘峙船舶修造有限公司、***、祁崇霄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11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总额29131364.52元及利息。本院于2018年11月26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撤销对本案的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2018)浙0902执2761号案件终结执行。
本案终结执行后,当事人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平央
审判员 张 灯
审判员 周志明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张爱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