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盘峙船舶修造有限公司

扬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半岛船业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浙0902执2379号
申请执行人扬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沈家门鲁家峙路169号,组织机构代码:148699196。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浙江半岛船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环南街道盘峙村,组织机构代码:76798296X。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浙江盘峙船舶修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环南街道盘峙东山头,组织机构代码:148724507。
法定代表人任国定。
被执行人***,女,1962年1月22日出生,住舟山市定海区。
被执行人**对,男,1957年4月14日出生,住舟山市定海区。
被执行人任国定,男,1960年6月13日出生,住舟山市定海区。
申请执行人扬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半岛船业有限公司、浙江盘峙船舶修造有限公司、***、卓祥对、任国定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09??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总额64990640.2元。本院于2017年09月21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查控、传统查控等手段依法对被执行人浙江半岛船业有限公司、浙江盘峙船舶修造有限公司、***、卓祥对、任国定名下房产、存款、车辆、股权投资信息等进行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处置有一定障碍,现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人书面同意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2017)浙0902执2379号案件终结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杰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