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双维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文昌潮滩湾滨海旅游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河北双维集团有限公司等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琼96财保1号
申请人***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文昌潮滩湾滨海旅游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河北双维集团有限公司和河北双维集团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名下共计8000万元银行存款或等值财产采取查封或冻结措施。申请人***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保单保函、担保书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和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查封被申请人文昌潮滩湾滨海旅游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河北双维集团有限公司和河北双维集团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名下价值8000万元银行存款或其他等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长  王娜茹 审判员  黄声泽 审判员  王敏敏
书记员  吴 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