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双维集团有限公司

河北双维集团有限公司、天津浩林金华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津03民辖终65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双维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南二环西路35号双维商务1101。
法定代表人:郝双印,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天津浩林金华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天津港保税区)海滨四路102号(物流园区内)2-B-401室。
法定代表人:王利兴,经理。
上诉人河北双维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天津浩林金华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2022)津0319民初18206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河北双维集团有限公司上诉称,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管辖。事实和理由:1.双方不存在买卖合同关系,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2.天津浩林金华商贸有限公司经法庭释明,坚持不追加真正的合同相对人为本案被告,属于虚假诉讼。3.经过开庭,已经明确双方不存在合同关系,应当适用一般管辖规定,一审法院无管辖权。
天津浩林金华商贸有限公司未发表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天津浩林金华商贸有限公司起诉河北双维集团有限公司支付货款,天津浩林金华商贸有限公司作为接收货币一方,其所在地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可认定为合同履行地,一审法院作为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河北双维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邓晓萱
审 判 员 解 童
审 判 员 武耀明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八日
法官助理 邵 炎
书 记 员 林紫璇